人们常常把一句俗语挂在嘴边: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就是说,仅仅有法律不行,法律得有人执行才行。即使是再好的法,没人有的执行,也于社会无益。那它的哲学意义可以延伸为,哪怕再好的法律也没有人好。因法律再好,没人执行也就算不上好法。再完美的法律,最终都会落脚到人上来。那就回到了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上来。
法治终究不过是治理手段之一,治理过程中到底是用法,还是用理,还是用情,最终得取决于人。所以这样看来,人治是必然大于法治的。法是被动执行的一面,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
而一个人的时候,要做到自律那也是很难的。因为没有人监督、没有人评判,最终是自己评判自己,自己也会千方百计找理由为自己开脱。
罗尔斯讲,不是好的制度产生好的社会,是好的社会产生了好的制度。
所以,我们不妨如此认为,不是好的法律规制出了好的社会,而是应该先有好的社会才产生出好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千古流芳。
讲法治,并不是说要让人们要去按照法律来行事,这种带有强迫意味的行为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和不适。合理的路径应该是这样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了问题,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不了,最后人们发现法律是最好的解决路径,这样人们便会不自然地就按照法律来行为,慢慢就会形成好的法律。如果一开始人们就对法治推动信任,那末,过多地强调法治只会引起社会的反感,越强调遵守的人越少。所主,徒法不足以自行,得到执行的法律还得还公道和信任于民,才能在社会治理中立足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