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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是什么意思(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时间:2024-07-16 08:30:05 浏览: 100


租庸调法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是指田赋,“庸”是指劳役,“调”是指捐税,正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自唐朝开国以迄高宗时期,这项赋税制度一直运行得还算正常,但是从武周时代起,地主豪强兼并之风大起,失去土地的农民开始大量逃亡,到开元年间,逃户现象日趋严重,至玄宗年,均田制实际上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的户籍、田亩档案就变得混乱不堪,与实际情况极不相符了。安史之乱爆发后,根据户籍、田亩档案进行赋税征收更是变成一句空话。各级官员为了交差,往往采用非常手段,在短时间内强制征收、加重摊派,令辖境内登记在籍的百姓苦不堪言。

由于战乱频仍、开支激增,李唐中央入不敷出,只好在各级政府中拼命增设财税部门,以致各部门职能重叠,权限交叉,到最后谁也管不着谁,财政状况一片混乱。此外,各地的军政长官又巧立名目,任意摊派,不断增设法令,对百姓横征暴敛,于是旧法未除、新令已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到了安史之乱后,各地官府统计了一下,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对照从前的户籍档案,仍然留在本乡本土的原住民还不到过去的15%[54],其他的85%以上,要么死于战乱和饥荒,要么就是逃往异地他乡了。

形势发展到这一步,如果还按照原来的“租庸调法”派发徭役和征收赋税,那各级官府的大爷们就只能自己去修水渠、建大坝了,而朝廷和天子到头来恐怕也得去喝西北风。

所以,废除旧法,出台新法,就成了德宗朝廷的当务之急和势在必行之举。

“两税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笼的。

这项赋税改革的重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意思是不管原住民还是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拥有土地和资产,一律要登记入籍,依法纳税;同时,不再以“丁身为本”征敛租庸调,而是根据拥有的土地面积和资产额度划分贫富等级,再按照不同等级缴纳相应的土地税和财产税。

具体的实施细则是:

一、将建中以前各种名目的正税、杂税及杂徭全部取消,只征收两税:以谷物方式征收地税(土地税),以现金方式征收户税(财产税)。

二、重新进行人口普查、户籍登记和土地、资产评估,根据贫富程度划分缴税等级,富者多交,贫者少交

三、唐朝中央对各州府作出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赋税收入为准,确定需要收缴的固定总额,再参照上面两条,将应缴的土地税额平均分摊到每亩,将财产税额按贫富等级分摊到每户[55]。

四、另有一条特别规定:凡异地经商者都要和当地居民一样承担纳税义务,按其利润的三十分之一(不久就改为十分之一)缴纳税收。

五、规定交税的时间为每年夏(六月之前)、秋(十一月之前)两季,所以此项赋税制度就定名为“两税法”[56]。

作为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统一了此前混乱不堪的税制,把过去“以人丁为准”的征收原则进一步合理化,改变为“以贫富为准”,从而减轻了贫困阶层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德宗朝廷通过两税法的实施,把安史之乱以来被地方军政长官把持的财政大权重新收回到了中央手中,“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旧唐书·杨炎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