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办理故意伤害的案件,要特别注意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适用刑法第434条。
他人的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与假牙,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
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理由,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构成本罪。
2、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经患者同意为其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
3、责任形式为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
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
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4、诉讼方式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
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在侦查办案实践中,对上述故意伤害罪的构罪要件把握固然重要,但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检察院所作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无罪要点总结亦十分重要,下文结合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类梳理,总结出若干无罪裁判要点。
从“出罪”的方向,希望能对办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和侦查提供一定指导。
从一般、理性、善良人的角度考察,发生肢体冲突受伤后,并未造成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就医应属常态。自诉人既不积极报警又不及时就医,而是积极向单位请假,客观上拖延处理事件,实不符合常理。且自诉人陈述其右手被砸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自诉人的伤势非与被告人互殴时形成的怀疑不足以被排除。故自诉人右手骨折系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案例索引(2017)沪0112刑初304号
在遭遇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持刀挥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中的一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之需要,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正当防卫,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2022)辽10刑再1号
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是为了制止他人对自己及其家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被迫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罪。
案例索引(2020)皖0503刑再2号
被害人伤情不是在二人推搡过程中形成,而是在行为人想要跳上楼梯台阶,被害人用手阻挡,行为人甩手形成。对此,结合前后行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其目的仅是想挣脱被害人上楼,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伤害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例索引(2021)辽02刑终246号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案例索引(2020)鄂01刑终610号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并导致其死亡的事实,除了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加以印证,并且,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也不能排除存在的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例索引(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05号
虽然重新鉴定时被害人的瘢痕长度累计已达15cm,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但因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没有评判瘢痕的长度系源自原始创口抑或包含扩创后的创口。
故无法排除瘢痕长度中包括创口扩创后所形成的部分,又因为临床扩创行为的合理性存疑,进而被害人的伤情尚不足以认定为轻伤二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索引 《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8期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敏不起诉案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暴力冲突中,对方先动手但手段并非过激,此时应优先提倡互谅互让,不鼓励行为人直接还击;行为人不能保持克制而予以还击并造成对方轻伤后果的,也不得仅以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的还击系在伤害故意支配下的伤害行为,而仍应当结合冲突起因、还击强度及行为人事后反应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案例索引(2021)06刑初1230号
本案原审被告人朱某与张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张某和其丈夫刘某伙同他人捏造张某轻伤,诬告陷害原审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并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索引(2014)涡刑再字第00001号
被害人新伤、旧伤并存,无法甄别何处伤情为被告人所致,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拒绝重新拍片或做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右桡骨小头脱位是被告人某故意伤害所致,不构罪。
案例索引(2019)晋1081刑初2号
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一直被动摆脱他人攻击,未予还击。在拉扯过程中造他人远倒地受伤,其拉扯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2018)津0105刑初152号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推搡中用手打被害人上身的行为与被害人鼻骨骨折的后果亦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2019)青0105刑初227号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侵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对被害人实施击打。如果行为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同时在出现被害人伤害后果时,不应简单将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伤害故意。
狗伤人,伤者阻挠狗主人离开过程中致其轻伤,因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通过侦检衔接,获公安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