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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与要约邀请

时间:2024-07-29 16:00:22 浏览: 100

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另外,还有要约邀请需强调。

一、要约

(一)概念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成立条件

①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③内容具体确定;至少应该包含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

④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三)生效与生效时间

①口头要约: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②书面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撤销与失效

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概念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①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向要约人发出。

②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以对话方式作出,通常应该当场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③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承诺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④承诺原则上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通常,沉默不能视为承诺形式。

(三)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邀请

(一)概念

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与要约区别

①目的不同:要约目的在于获得对方承诺;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对方发出要约。

②条件不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上述要约的条件;

③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无法律效力,所以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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